关于开展2014年度湖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计委(局),部、省属卫生计生单位:
为配合做好2014年度湖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工作,进一步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化建设,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卫发[2007]2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定于2014年6 月10日至7月10日开展2014年度湖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分审验对象及效用
学分审验对象为拟参加2014年度省卫生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参与学分审核的卫生技术人员从2010年开始,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学分要求每年达标。2010-2013年四年中某一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到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验即为不合格。
审验结果由省继教办汇总上报省卫计委。
二、分值要求及机构人员代码
1、医、药、技类专业技术人员
(1)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机构人员代码1-1)
中级以上人员年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2)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医院(机构人员代码1-2)
中级以上人员年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6学分。
(3)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二级医院)(机构人员代码1-3)
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年度有参加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记录,并获得相关I类学分(分值不限)。
2、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1)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机构人员代码2-1)
护师以上人员年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8学分。
(2)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医院(机构人员代码2-2)
各级护理人员年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2学分。
(3)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二级医院)(机构人员代码2-3)
各级护理人员年度有参加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记录,并获得相关I类学分(分值不限)。
3、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机构人员代码3-1)年度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