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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相关部门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相关条款,进一步贯彻落实市纪委、市卫计委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从严治党、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院党委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自觉履行“一岗双责”,各支部书记、科室负责人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日常工作,形成合力,推动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院党政领导班子、科室负责人、中层干部及工作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二、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违规违法必究。在责任追究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从严教育,惩处到位。

三、对违反党风廉政有关规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实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处理、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采取合并使用的方式。

四、具有下列五条行为之一,对情节较轻者,予以试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或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一)对上级部门下发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不进行学习或不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的,对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不传达不贯彻落实的;对党员、干部不进行党性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的。

(二)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或者在上级组织的有关检查、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三)主要领导干部对下属人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对下属人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失察或者其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重大责任事故和恶性案件的。

(四)对本部门不正之风等消极腐败现象预防和治理不力,不履行责任,导致不良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对所管辖内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大事化小、压制不查,或者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对办案人、控告人、证明人实施报复的。

五、对领导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实施错误行为的,除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外,还应追究主持作出错误决定的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六、实施责任追究,严格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院纪委可依照本办法,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的行为提出检查、监察建议,并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18-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