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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制度

相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院行业作风建设,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按照国家卫计委、中医药管理局《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为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纠风责任制,促进纠风工作有序推进,医院成立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由党政一把手担任组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其他院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纪委书记兼任,院办、党办、医务处、护理部、审计科等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地点设在院纪委监察室。

二、严格遵守行业纪律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

(二)不准开单提成.严禁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

(八)不准收受回扣。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一)聘请社会监督员,广泛征求意见。定期组织召开社会监督员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医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医院和社会形成良性互动。

(二)在院内醒目位置设置举报投诉电话和意见箱,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三)建立日常监督机制。纠风办定期组织检查,实行动态监测。

(四)坚持社会服务承诺制。医务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制度,公开姓名和身份;继续开展医院对社会、科室对医院、个人对科室的医疗服务三级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各项工作落实。

四、严肃责任追究

(一)院纪委监察室加强信访举报的调查力度,对于违反行业作风规定的,经查实,依照党章党纪、行业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均记入个人和科室医德医风档案,与晋升、晋级、评先评优、绩效考核挂钩。

(二)院纪委监察室加强行风督促检查,重点是窗口科室,对于履职不力、服务质量问题等造成患者满意率下降的个人和科室,依据履职尽责和医德医风相关条款追究责任。

(三)凡因失职或疏于管理,对违反行业纪律行为不整改、不查处、不追究,致使行业不正之风盛行,或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严肃追究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责任。


2018-07-19